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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潼关县关于“项目建设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新形势,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向上跑项目、争资金及招商引资积极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上的奖励办法,结合潼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乡(镇)(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努力从中、省、市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或人县域外包括国外招商引进的资金,用于我县项目建设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二、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一)县财政每年拿出30-80万元列入预算盘子,设立专户,作为跑项目、争资金及招商引资前期经费和奖励基金。
(二)引进项目奖励
1、对引进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基础上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引资总额1%, 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兴办各类合资、合作企业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在域外资金到位并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引资总额的0.5%,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引进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来潼关建设,除享受奖励政策外,项目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前三年平均上缴税金的5%, 给予引进有功人员或单位一次性奖励。
4、对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被采用并创造效益后,由受益方按前三年税后平均利润的10%给引进者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资金奖励及标准
1、招商项目引进资金奖励(包括我县成熟项目通过招商,引进县域或国外客商以及投资公司或其它融资机构来潼投资的所有引进资金)
①对引进资金来潼投资项目。引资在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奖励资金到帐数的1%;500-1000 万元的,以5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 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75%;1000万元以上的,以10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5%。
②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1-3年的, 按引资总额的2-4%予以奖励,分500万元及其以下、500- 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档,奖励比例按0.25 个百分点依次递减。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 可适当增加奖励比例。
③对引进有偿有息资金,使用期1-3年的, 按引资总额的1-3%予以奖励;3年以上的,可适当增加比例。同样分三档,递减比例同②。
2、争取中省资金的奖励(无争取因素的、国家和省上计划安排和切块下达的资金,不在此奖励范围).
争取到中、省各类预算内无偿资金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奖励:争取资金总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下的,奖励资金到帐数的2%;争取资金总额50-100万元的,以5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1.5%;争取资金总额在100-5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1%; 争取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5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5%。
3、争取到中、省、市预算内及其他有偿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各类基础设施基础上建设的奖励:争取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 奖励资金到帐数的1%;争取资金总额在100-2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8%;争取资金总额在200-500万元的,以2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5%;争取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500万元为基数,除按上款标准奖励外,再奖励资金超额部分的0.3%。
4、凡单位争取到各类专项无偿资金,按到帐资金总额的10%报销有关引资费用。
三、奖励办法和程序
(一)、奖励办法
属于以牵头部门为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积极配合争取的资金,奖励牵头部门提供奖励资金额50%,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奖25%;属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争取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奖50%;属于项目单位或部门争取的资金,奖励项目单位或部门100%; 属于社会团体或个人主要努力争取引进资金,奖励有功人员100%。
(二)、奖励程序
1、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年终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招商引资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争取资金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分别报送县政府办、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
2、每年由县发展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乡(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
3、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争取的资金和招商引进的资金到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县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的附件材料有:资金下达计划文件、资金到帐证明、工程进展情况汇报等。
由县发展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进行验资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审定。
4、每年由县政府对考评情况及争取资金和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凡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特大项目一事一议,未涉及的其他奖励事项,由县政府具体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由县经济发展局和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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