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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保障房空置房源租赁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潼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23 09:15

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保障房空置房源租赁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潼关县保障房空置房源租赁分配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省政府《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1040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2〕219号)、《渭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渭建函〔2018〕352号)等文件要求和省市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保障房空置房源租赁分配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源情况

目前,我县保障性住房空置房源共477套,一是2020年4月,尚德花园小区保障房共有产权分配后,群众未履行合同而空置的352套房屋。二是2023年开展住房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清退违规空置的125套保障房,其中:添景苑小区80套、香堤西岸小区30套、添景东段小区13套、温馨家园小区2套。

二、申请方式

保障房空置房源的租赁分配通过发布公告,在陕西保障房微信公众号线上进行申请受理,对于部分不会或不方便使用线上申请的群众,县保障房管理中心线下受理纸质申请,实时录入陕西保障房微信信息平台,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公示。

三、申请对象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高校毕业生;

(七)其他。

已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政策家庭如需要住房保障,需重新申请;两人家庭(指两个成年人)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潼关县城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张尧村)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并在本辖区内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家庭成员申请;

2.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目前最新标准为670元/人/月)同时须经社区、镇(办)、民政部门认定;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以车辆购置发票为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超过一条,且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潼关县城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张尧村)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并在本辖区内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家庭成员申请;

2.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生活标准(我县目前最新标准为1005元/人/月),同时须经社区、镇(办)、民政部门认定;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以车辆购置发票为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超过一条,且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潼关县城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张尧村)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并在本辖区内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家庭成员申请;

2.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我县最新标准为2645元/人/月);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以车辆购置发票为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超过一条,且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6.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户籍限制;

2.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且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从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在潼关县就业的人员;

4.具有潼关县城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张尧村)户籍或居住证;

5.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我县最新标准为2645元/人/月);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以车辆购置发票为准);

7.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超过一条,且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担任企业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9.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户籍限制,年满18周岁,在潼关县城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张尧村)内有稳定工作1年以上的人群;

2.非潼关县户籍需持有潼关县城范围内社区的居住证;

3.务工人员需要申请与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证明。个体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

4.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我县最新标准为2645元/人/月);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以车辆购置发票为准);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超过一条,且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企业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8.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为潼关县户籍;

2.与潼关县城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张尧村)范围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 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的新就业人员;

4.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相关标准(我县最新标准为2645元/人/月);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1台,且车辆价格不高于10万元(以车辆购置发票为准);

6.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的不超过一条,且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担任企业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8.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七)其他类

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不受户籍、收入、财产、婚姻状况的限制,附件资料需提供经政府批准引进人才的相关批示、证明。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县城镇户籍(南新社区、兴隆社区、吴村社区、顺丰社区的张尧村)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区派出所办理);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注明房东姓名、电话及房屋具体地址,同时上传现居住房屋照片一张;

3.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所在单位的用人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毕业证书。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证明,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同时要注明务工地址,并上传从业单位门头照片;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经社区、镇(办)、民政共同认定的低保证明或城镇低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

7.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通过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申请实物配租的租赁补贴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认定等级为1-3级)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城市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

8.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需提供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审核流程

审核共分三次审核。一是资料初核,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在平台上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予以公示;二是入户核实,城关街道办对通过初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认定,核实结果报县保障房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予以公示;三是资料审核,宣传部、统战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等13个部门,对通过入户核实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名下的相关状况进行审核(财政供养、房屋、低保信息、车辆、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社保缴纳等信息和是否享受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及对申请人递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认定等级为1-3级)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城市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和陕西保障房微信公众号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分配轮候对象。

七、分配原则

本次空置房源租赁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按照线上申请受理时间顺序确定前477名为本次分配摇号对象。剩余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待有空置房源后,按照申请受理时间顺序予以分配。

分配摇号过程全程公开,由县纪委监委、公证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程监督,现场公证,确保摇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家庭有70周岁以上老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肢体四级以上残疾人员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家庭,经申请优先参与1、2层摇号。

八、实施步骤

(一)线下申报、线上申请阶段(2024年2月20日至2月29日)。拟定《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工作的公告》,明确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线上申请操作流程,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予以发布,启动陕西保障房微信信息平台线上申请受理工作。

(二)审核公示阶段(2024年3月1日至4月7日)。制定专班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3月4日完成线上申报资料的初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五日公示;3月19日完成通过初核人员的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五日公示;3月31日前完成对通过入户核实人员的资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五日公示。

(三)分配摇号阶段(2024年4月9日至4月11日)。4月10日完成保障房空置房源分配摇号工作,4月11日完成合同签订和钥匙分发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宣传部、统战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住建局、融媒体中心和城关街道办等单位为成员的县保障房空置房源分配工作专班,确保保障房空置房源租赁分配工作顺利开展。

(二)高度重视,落实职责。专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相关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抽派精兵强将参与工作,确保担负的工作落实到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年度入户核查、信息比对机制,严肃查处转租转借行为,及时清退超出保障范围住户,切实维护住房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实现公租房正常流转、有效利用。

(四)严明纪律,严格问责。专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配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诿拖延,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行为的,县纪委监委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网络编辑:贾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