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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培育和奖励“五上”企业申报入库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潼关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04 17:27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县“五上”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一)新增“五上”企业。指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纳入我县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网报统计信息资料的“五上”法人企业。

(二)完成新增“五上”企业培育的县级有关部门。

(三)在“五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统计人员及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人员。

三、扶持奖励的对象

从2021年起,对年度内经统计部门认定,在本县注册并新纳入的“五上”企业,以及对成功培育“五上”企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扶持和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牵头单位:工信局)

(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牵头单位:商业发展服务中心)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发改局)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③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④卫生等行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⑦教育,⑧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⑩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⑪社会工作等行业。

注:①⑤⑥⑨⑩为营利性服务业五大门类。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牵头单位:住建局)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牵头单位:住建局)

(六)5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牵头单位:发改局)

四、“五上”企业入库时间及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和“五上”企业申报标准,对当年新开工或新投产并连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达标企业,每月 15 日前可以进行月度申报;对原有限下企业达到“纳统”标准的企业,每年10月底和12月上旬前进行年度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收集资料报县统计局审定。“五上”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证照材料:

(一)工业企业:1.基本情况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行政审批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备案)文件复印件(当年新投产企业);4.现场生产经营照片;5.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6.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最近1个月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1.基本情况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4.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建筑业企业:1.基本情况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1.基本情况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业企业:1.基本情况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报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4.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在建项目法人单位:1.基本情况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行政审批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备案)文件复印件;4.证明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照片均可);5.现场工地照片。

注:上述基本情况表在县统计局普查办领取。(联系人:赵明菊,电话:3820068)

五、部门职责

(一)县统计局:负责做好“五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下达各相关部门“五上”企业年度培育任务,并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和申报。

(三)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四)商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大个体户转企业、鼓励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结算等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六)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农林牧渔业类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七)县交通局、商业发展服务中心、教育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住建局、民政局、邮政局: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行业内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八)县税务局:负责对全县工业、商贸、建筑、房地产、其他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五上”标准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相关资料。

(九)行政审批局:负责引导大个体户转变为企业法人,及时将达到“五上”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和接受委托管理的企业法人单位提供责任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统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新增的“五上”企业法人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证照。

(十)县委编办、行政审批局、民政局、税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每季度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并于每季后7日内将电子版报统计局。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五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六、奖励政策

县政府每年设立“五上”企业发展奖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鼓励“五上”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一)对申报成功企业的奖励

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并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新增“五上”企业,并能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县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

1.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当年成功申报入库5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奖励

对培育发展“五上”企业,完成入库任务的部门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1.企业归属管理权限清晰,部门支持培育发展,企业进入国家“五上”企业名录库,实行每净增一户一次性奖励培育、申报部门1万元经费。鉴于“五上”企业培育涉及部门较广,按照“谁申报,奖励谁”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2.对发展“五上”企业成绩突出的培育、申报部门统计人员及指导、审核的专业统计人员,按照每新增一户“五上”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不超过三人)。

3.对承担数据报送任务并纳入全县“五上”企业统计人员库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对各镇(办)村级统计员,按照每行政村每年500元标准补助。

(三)奖励界定及发放

新纳入“五上”企业的认定,每年度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县统计局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奖励。涉及多项奖励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