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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就《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司法局就《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经潼关县人民政府同意,近期以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对各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出台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出台背景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渭政办发〔2019〕75号)文件精神。

二、出台的意义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工作举措

(一)明确审核范围。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3.明确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明确审核主体。1.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或冠以经政府同意由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2.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对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3.部门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或者牵头制定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制定主体的办公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以及起草部门(机构),按照分工和时限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程序衔接、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明确审核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相关部门(机构)和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按照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做好合法性审核。

(五)强化审核责任。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初审、专项审核和全面审核,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六)完善审核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七)加强审核信息化建设。要逐步实现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做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审核信息共享。

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