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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市场监管所开展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的宣传检查

自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落实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城关市场监管所开展专项指导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先后走访了超市、综合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重点对各商户的照明设施是否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产生显著影响进行了检查。同时,还特别宣传并指导了有关食用农产品销售中“生鲜灯”使用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经营主体进行了告诫提示。

通过此次活动,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充分认识到使用“生鲜灯”对消费者的误导行为是不允许的,并自觉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他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和有保障的产品,不要被不良商家的误导行为所迷惑。

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对相关场所的监管巡查,以防止“生鲜灯”现象死灰复燃,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使用“生鲜灯”的情况时,也可拨打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