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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局:

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有利于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有利于规范托育服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可包含婴幼儿预防接种等健康服务。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

二、加强儿童照护指导。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上门对接和指导。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

五、健全相关支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六、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各地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对托育机构的经常性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促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七、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等创建表彰评选内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中医药、疾控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市要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订单签约服务的项目清单,明确清单内容和具体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