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构 设 置
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重要日常工作机构是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潼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领 导 简 介
梁光钦,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陕西潼关人。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入党,现任潼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
郭瑞苗,女,汉族,1960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陕西潼关县人。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入党,现任潼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锦绒,女,汉族,1955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陕西潼关人。1971年3月参加工作,非党,现任潼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郭启峰,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陕西潼关县人。1978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入党,现任潼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廖长德,男,汉族,1956年1月生,陕西潼关人,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入党,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潼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潼关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潼关县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主任、局长的任免,报渭南市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