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等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全县民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编制本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族宗教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负责管理有关民族宗教活动的安全。
(三)指导、监督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团登记、年检,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负责全县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革命烈士的审核、呈报、褒扬和除企事业工伤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县 “ 双拥 ” 办公室工作。
(七)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八)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九)负责全县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本县社区和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婚姻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改革与殡葬执法工作。
(十四)拟定全县行政区域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组织调处县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五)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负责全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十六)指导、协调全县收容遣送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侨务工作,搞好侨民的接待、引资、服务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拟定有关配套措施,维护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十九)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负责全县救灾募捐工作。
(二十)指导、组织、实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研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十一)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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