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安监局在2002年8月机构改革中独立办公。现有工作人员14名,局里下设综合办公室、安全监察一股、安全监
察二股、分别负责综合办公、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山安全监察、非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安监局做为该法的执法主体,负责以下安全生产职能: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二、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一,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潼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